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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股权转让是否具有效力?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7-05 14:51)    点击:167
天津律师为您讲解
  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具有效力。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一、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显名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吗?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显名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隐名股东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具有股东资格。隐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如下: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5、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
  二、隐名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诉讼吗?
  隐名股东不可以代表公司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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